并在上述文章中就三原告的公司运营现状、成本与价格、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发表了严重事实的内容,对三原告进行诽谤,并使用主观色彩强烈的语言侮辱。
例如,在文章中声称:
“滴滴模式已被验证失败”
“滴滴发现通过改善叫车效率根本优化不了成本结构,于是只能涨价”
“导致滴滴实质是一个不规范的出租车公司…但是却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;在两三年内…然后提供有限的服务”
“而用户显然对超过20%,又缺乏透明度的收费方式存在极大不满”
“两三年内通过恶性补贴挤掉竞争对手,…这是极其投机和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”
滴滴认为,涉案文章歪曲事实,主观恶意明显,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。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,也间接的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。因此起诉要求停止侵权,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65万元。
目前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